河北省《农村⽣活污⽔排放标准》(DB13/2171-2020),于2021年3⽉1⽇起施⾏。
标准选取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⽣化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总氮、氨氮、总磷、阴离⼦表⾯活性剂、动植物油、粪⼤肠菌群数等指标。
本⽂件适⽤于处理规模在5m³/d(含)~500m³/d(不含)的农村⽣活污⽔处理设施的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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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5-09 09:19:55 作者:小编 点击:
河北省《农村⽣活污⽔排放标准》(DB13/2171-2020),于2021年3⽉1⽇起施⾏。
标准选取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⽣化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总氮、氨氮、总磷、阴离⼦表⾯活性剂、动植物油、粪⼤肠菌群数等指标。
本⽂件适⽤于处理规模在5m³/d(含)~500m³/d(不含)的农村⽣活污⽔处理设施的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。